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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之声 | 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
2022-03-09 22:10:00

2022

全国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天府新区商会会员、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

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

刘守民介绍,近年来他十分关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修改完善,为帮助轻微犯罪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在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相关建议的基础上,此次全国两会他再次郑重建议从根本上考虑适时修改、完善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并提交了《关于修改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切实帮助轻微犯罪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的建议》。“希望可以逐步建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和成年人轻罪前科附条件消灭制度”,刘守民说。

有条件封存或消灭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刘守民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向善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虽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制约,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落地实施尚有比较大的阻力。

对此,刘守民提出了六条具体建议。他建议适时修改《刑法》《刑诉法》,完善、扩大轻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一方面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未成年人专章,作为特殊规定,进一步确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原则;另一方面将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规定扩大适用至成年人。“但在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刑罚种类、所适用的刑期上与未成年人犯罪应作出区别。”刘守民举例,可以规定成年人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缓期执行的,可将其犯罪记录纳入封存的范围

“还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直接消灭制度。”刘守民建议在刑诉法中直接规定,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后,视为无刑事前科。同时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中,增加未成年人的特殊条款,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在其成年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等。对于成年人犯轻微犯罪,刘守民则建议建立成年人轻罪记录附条件消灭制度,对被判处刑罚轻罪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成年人,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且在此后一定期限内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本人和特定主体(如基层政府、公安派出机构、所在工作单位、地方检察院、工会组织等)申请,经由法官审理、调查、认定,或委托犯罪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依据一定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作出决定撤销其犯罪记录,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后视其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当事人也可以声称自己无犯罪记录。同时,他建议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考虑在犯罪记录封存和消灭制度之外设置一定的严格条件,适当限制犯罪记录的公开范围,为真正回归社会的轻微刑事前科人员创造更好的环境条件。“比如,除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等法定罪行外的其他犯罪人,在其被判刑罚执行完毕超过8年、10年或者15年,且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记录可以从前科人员的人事档案中移除,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以确保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就学、就业等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刘守民说。

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并非没有“前提”。刘守民在建议中提出要明确轻罪记录消灭的例外情形。他告诉记者,“前科制度”是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因此应明确对构成“累犯”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偶犯、初犯,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即使其被判处的刑罚符合犯罪记录消灭规定,也可由法律明确禁止消灭其犯罪记录。

最后,他还建议有计划分步骤完善对接现有政策规定,解决现实问题。比如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细化完善现行刑法规定的前科人员在入伍、就业时的如实报告义务;总结评判一直以来轻微刑事前科人员尤其是过失犯罪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及取得教师资格等方面任职限制的制度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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